一名涉嫌非法拥枪弹的棕榈园收割工被控6项罪名,惟被告皆否认有罪,法官不批准被告保外候审,择定案件8月18日过堂。
49岁巫裔被告沙再罗斯因涉嫌非法拥有一支散弹枪、一支自制散弹枪、一把约19公分利刀、15颗子弹及16颗弹壳,周日(19日)被控上庭。被告在聆听法庭通译员念出6项控状后,皆摇头表示不认罪。
被告是在周日上午,被警方押送至居林法庭面控。被告面对媒体时一脸淡定,任由拍摄。
被告分别在地庭及推事庭被控。先是在地庭被控拥刀及拥枪,共3项控状;接着被押送至推事庭,被控私藏子弹及弹壳,共3项控状。被告在聆听控状后,皆否认罪行。
被告在地庭被控时,来自国家法律援助基金会的代表律师K.奇仁然,向地庭法官慕斯里求情,指被告有两名妻子及4名尚在求学的孩子,被告是1名棕榈园收割工人,月入仅1000令吉,盼法官允许被告保释外出候审。
惟,地庭法官慕斯里不批准被告保释,择定案件8月18日过堂。在地庭负责此案的主控官是峇维塔副检察司。
被告在推事庭被控时,居林地庭助理主簿官峇基斯,则批准被告以8000令吉保释。但由于较早时地庭法官不批准被告保释,被告等同不能保外。在推事庭负责此案的主控官是维克尼斯华仁警长。此案同样展延至8月18日过堂。
被告被控6项罪状,包括:拥有一把约19公分利刀,抵触1958年腐蚀物、爆炸物及危险物品法令第6条文,可在相同法令第6(1)条文下受罚,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少于5年及不超过10年;拥有一把散弹枪及自制散弹枪,抵触1971年军火法令(增刑)第8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至14年,及鞭笞不少于6下;拥有15枚子弹及16颗弹壳,抵触1960年军火法令第8(a)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7年,或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警方是在本月6日下午5时30分,在居林高科技园甘榜巴当支那路逮捕被告,在被告引路下到甘榜巴当支那一间住家。
警方在被告指引下,在屋后起获一个埋在地下的盒子,里面藏着一把枪,并在厕所门后起获另一把枪,及在后房橱柜上起获子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