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岁国能前职员被控3项欺诈罪名,惟被告否认有罪,案件展延8月26日过堂。
被告阿姆然于周一(13日)被反贪会官员带领下到北海法庭面控。被告除了面对3项欺诈罪名,也同时面对3项交替控状。
控状指出,被告阿姆然于2016年5月24日,上午11时许于大山脚柏达镇国能大厦停车场欺骗洪秉忠(译音),让对方相信被告可协助事主减少Osmo包装有限公司,因为干扰、改装或损坏国能电表一事,遭国能追讨包括6%消费税在内的10万令吉赔偿,诱导事主分别付出1万令吉、2万令吉及3万5000令吉的现款,抵触刑事法典420(欺骗)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最少1年或最高10年监禁,另可加罚款及鞭刑。
交替控状则指被告于同样时间、地点、事件,身为国能职员却以公司名义进行欺骗,抵触刑事法典417(诈骗的刑罚)条文,一旦罪成,最高刑罚是监禁5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副检察司莫哈末哈然向法官阿末阿茲哈里要求被告以2万令吉保释外出,并交出护照及定期到反贪污委员会报到。
被告代表律师哈里巴萨在庭上求情,指退休的被告患有心脏病及糖尿病,妻子也没有工作,加上5名孩子,其中3名孩子没有稳定工作,2名仍在求学为由,要求减低保释金。
法官阿莫阿扎哈里同意被告以1万令吉保外候审,但必须把护照交出,以及定期向反贪会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