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撞死送餐员的21岁华裔男子周一(1日)面控,惟他否认有罪。
21岁的被告许永章(译音),今(1日)早被押送至吉隆坡推事庭面控。他被指于1日凌晨,醉酒驾驶导致44岁的送餐员不治,而抵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4(1)条文,即在酒精或毒品影响下驾驶导致无法控制交通工具。
根据控状,被告是于6月1日凌晨1时30分,驾驶日产骊威轿车,在吉隆坡苏丹依斯干达大道朝敦拉萨路上,撞死44岁的送餐员莫哈末再里。
警方在逮捕被告时,为其进行酒精检测,发现被告的酒测值是每100毫升血液中,有161毫克属酒精。
根据酒测值,只要每100毫升血液中,有80毫克酒精就属醉酒,所以161毫克酒精已属于严重超标。
无论如何,被告否认有罪,法庭也择定于7月1日审理此案。
此外,本案检控官阿都拉卡扎里基于被告醉酒驾驶,导致无辜者失去性命,而向法庭要求将保释金提高至1万令吉。
不过,被告的代表律师凯鲁阿敏表示,由于被告尚年轻且并非来自富裕家庭,希望法庭能够降低保释金额。
无论如何,法庭允准以6000令吉作为保释金,并暂时吊销被告的驾驶执照,直至结案。
根据我国《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4(1)条文(在酒精或毒品影向下驾驶导致无法控制交通工具)。罪成者,可被判监禁不少过3年及不超过10年,或罚款不少过8000令吉及不超过2万令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