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斯市8日讯)劳工局执法人员于日前在加东村向一间餐厅展开检查行动,并发现其雇主违反相关劳工局法令。
在检查行动中,执法人员发现雇主违反了2009 年雇佣法令第 10 条文下,即雇主没有提供雇佣合约;而2009年雇佣令第 39(02)条文下,雇主拖延支付加班工资。
一旦认罪违反,雇主将会面对首次违反罚款汶币600元,第二次违反将罚款汶币900元。
与此同时,根据 2009 年就业令第 63 条,雇主没有给予雇员每周休一天假,以及根据 2009 年就业令第 71 条,雇主没有给予雇员年假。一旦认罪,雇主将会被罚款汶币160元在首次违反和第二次违反刚被罚款汶币320元。
劳工局提醒雇主,要时刻按照《2009 年雇佣令》的要求,监督雇员福利,例如准备雇佣合约、及时支付薪金和提供干净的环境住所。
建议雇主不要滥用外劳执照并违反 2009 年就业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