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委员会(SUHAKAM)促政府,在处理少童犯罪事务上,谨慎行事。
人权委员会少童专员拿督诺阿兹雅指出,根据《2001年少童法令》(611法令),被逮捕的少童不可被扣上手铐,而少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必须被告知该少童的情况。
她说,根据611法令及少童权利公约(CRC),少童的个人资料必须受到保护并且不得公开,而少童也有权利与自己的律师沟通。
“此外,少童也不可以被扣留在警局或扣留所或与其他成人一同扣留。“
诺阿兹雅透过文告指出,面对犯下小错误的少童,警方应该先给予警告,而逮捕是最后的选择。
她说,若真的要进行逮捕,执法单位必须充分考虑到少童的利益,因为少童在被逮捕时,他们的权利往往被忽视。
她表示,人权委员会对于吉隆坡和柔佛发生数名少童被逮捕事件感到担忧,而这些少童被逮捕时都被扣上手铐、拍照及被扣留在警局扣留所。
”这些少童是在《刑事法典》第506条文和1955年《轻罪法》下被逮捕。在柔佛的事件,有3名少童因为参加示威活动被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