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获值11万令吉冒牌引擎润滑油案;案中两名落网的本地男子,被延长拘留3天后,周五面对两项彷冒品牌控状,但他们否认有罪。
国内与贸易消费人事务部执法主任拿督依斯甘达哈林发表声明,34岁货仓持有人与53岁工人,在莎阿南知识产权地庭,面对两项控状。
这两项项控状是2019年商标法令第102(1)(c)条文(非法使用注册商标),与第101(b)条文(制作或拥有专门设计注册商标副本的东西,或有理由相信将会用来犯罪的东西)。
若第一项控状罪名成立,可被判每项产品罚款不超过一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两年,或两者兼施。
在第二项控状,罪成者可被判罚款不超过10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5年。
两人否认有罪后,法官罗菲达谕令,53岁被告可以3万令吉外加两名担保人下保外;至于34岁被告可以两万令吉与两名担保人下保外。同时,他们须交出国际护照给法庭,案件订于10月20日过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