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37岁罗里司机被控向贸消部执法组官员行贿3000令吉,并俯首认罪,被判监禁14天及罚款1万5000令吉,刑罚即日执行。
法官卢斯汉裁决,若被告没有缴付罚款就一监禁5个月取代。
这名华裔司机朱团康(译音)被控在2012年5月20日在森美兰州波德申宋加拉新镇的一家油站,以3000令吉向森州贸消部执法官员莫哈末拉兹行贿,作为不向他采取行动,他在《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17(b)条文下被控。
此案法官为卢斯汉,主控官为莫哈末阿兹立夫,辩护律师则是罗斯汉苏。
被告曾于2018年11月23日在《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17(b)条文下被提控,但他当时否认有罪,并要求审讯。
由于较后被告缺庭就人影杏然,法汀当时将此案归类为获释不等于无罪(DNAA)。
后来,当局成功在今年8月3日查获朱团康下落,并重新援引《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17(b)条文将他提控上庭,唯被告依然否认有罪,此案今天再度过堂时,被告却改口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