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周四正式在宪报上颁布关于紧急状态的《2021年紧急(基本权力)条例》,该条例于1月11日起生效,并赋予国家元首有更大的权限,包括立法及知会军队权力。
根据宪报,我国目前的安全、经济生活及公共秩序正受到新冠肺炎的影响,为此国家元首苏丹阿都拉陛下于2021年1月11日,根据《联邦宪法》第150条,颁布全国紧急状态。
政府为此在宪报上颁布《2021年紧急状态(基本权力)》条例。
宪报指出,国家元首将委任独立委员会,以针对国内的冠病疫情对国家的安全、生活经济及公众秩序影响,为国家元首提出建议。
此外,在紧急状态期间,国家元首或得到国家元首授权的人士,可征用任何土地、建筑及动产;可征用任何资源,包括人力资源、设施、资产等。
若有关人士拒绝其土地、建筑、动产或资源被征用,将根据国家元首授权人士的估计做出赔偿,而有关赔偿不得带上任何法庭进行审讯或挑战。
宪报指出,在紧急状态期间,国家元首或获得国家元首赋权可以根据条例,委任可以做出治疗、免疫、隔离、观察及监督指令的人士,另外,武装部队也将赋予额外的权力。
此外,首相、州务大臣、首席部长及州行政议员或内阁成员,都在紧急状态期间获得特别权力以继续执行职责。
紧急状态期间也不能举行任何选举活动,及不能够召开国州议会。
宪报指出,紧急状态期间,紧急状态条例赋予的权利属于附加条例,非取代目前其他法令,但若紧急状态条例于现有法令出现矛盾,紧急状态条例将凌驾于其他法令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