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财政部林冠英将于本周五(11日)在北海法庭再面对两项贪污罪控状。
林冠英被控涉嫌海底隧道弊案原定今日在吉隆坡法庭过堂,然而主控官旺沙哈鲁丁指出,由于林冠英将于周五在北海法庭再面对刑事法典403条文的两项控状,因此要求择日再为案件过堂。
他指出,控方有意将周五的案件移交至吉隆坡法庭与原定今日过堂的两项控状一同审讯,因此,要求择日再为案件过堂。
在辩方无异议的情况下,法官阿祖拉为此择定林冠英涉及海底隧道的案件,将于10月12日再次过堂。
林冠英分别于今年8月7日及10日,因槟州海底隧道案件在吉隆坡及槟城法庭面控。
8月7日的控状指林冠英于2011年3月任职槟首长期间,向发展商扎鲁阿末(Zarul Ahmad Mohd Zulkifli)索取工程合同10%利润,协助扎鲁阿末公司取得槟城海底隧道工程,因此抵触《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16(a)(A)条文(接受贿赂罪),一旦罪成,可判最高20年监禁,罚款贿款的5倍或不超过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而8月10日的控状显示,林冠英被指在2011年1月至2017年8月,身为槟首长在光大28楼,滥用职权索贿330万令吉,以让拿督扎鲁阿末的公司,被选为执行槟城三条大道与海底隧道计划,价值63亿4138万3702令吉,抵触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23(1)条文(利用职位取得贿赂罪),也可在第24(1)条文下被定罪,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20年,另可罚款不少过5倍贿赂金额,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