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裁决,被控于2017年纵火致死23名宗教寄宿学校师生的青少年谋杀罪名成立,并谕令被告被关押在牢房,等候国家元首发落。
法官拿督阿兹曼在19岁青少年对本身面对23项蓄意谋杀23人的指控无法挑起合理疑点后,判处上述刑罚。
该名青少年在案发当年是16岁。
阿兹曼说,在聆听各造供词后,法庭认为该名青少年意图谋杀而蓄意作出该行为。
他指出,由于该名青少年在案发时仍不足龄,因此,他援引2001年儿童法令第97(1)条文施予判决。
他说:“交由国家元首说明关押的条件。”
上述条文阐明,未满18岁的罪犯,不可被判处死刑。
阿兹曼于今年1月28日在控方成功证明该名青少年表罪成立后,宣判青少年表面罪名成立。
根据所修改的控状,该名青少年及另一名身份不明的人士被控于2017年9月14日清晨4时15分至6时45分之间,谋杀及致死在甘榜克拉末一间宗教学校的23名师生。
他在刑事法典第302条文下面对23项控状,并与相同法典第34条文同读,一旦罪成,唯一的刑罚是死刑。
不过,在2001年儿童法令第97(1)条文下,18岁以下罪犯不能被判处死刑,但可以在国家元首御准下,以监禁刑罚代替;此外,在相同法令第94条文下,被告父母或监护人也可被判罚款或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