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66年房屋发展(执照与管制)法令修正案下,房屋发展商不可对在3月18日至8月31日期间,无法如期支付房屋贷款的购屋者索取延迟供期赔偿或额外费用。
法案也阐明,购屋者可以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向发展商申请一个可偿还屋供的日期,发展商则不可以对有关日期施于罚款或征收额外费用。
法案也说,住宅单位延迟交屋或房屋缺陷维修的日期不可将3月18日至8月31日期间的日期计算在内,发展商无需为这期间支付任何赔偿。
不过,发展商可以申请在今年12月31日前交屋的日期,至于有关产业的缺陷保修期,必须从屋主取得房屋后开始计算。
屋主可以根据法令第16N(2)条文,若屋主可入禀投诉的截止期限是于2020年3月18日至6月9日,屋主可以在5月4日至12月31日期间入禀房屋仲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