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总检察长丹斯里汤米汤姆斯重申,他不曾同意里扎案的控辩协议,也称若是这么做就有失公信,且有负前朝希盟政府的付托。
《当今大马》报道,汤米汤姆斯周一再度发文告反驳总检察长丹斯里依德鲁斯哈伦,并强调涉及重大案件决策必定会亲自发函,但从没发信表明同意控辩协议。
他表示,依德鲁斯的文告第二段提及,他于2019年11月19日在里扎律师团发给(里扎案的主控官)哥巴斯里的信函(志期2019年11月18日)上加了注解,这确实是其风格。不过,由于现在没法看到有其字迹的原版信函,无法置评。
不过,他指出,在今年2月28日卸职前,没有针对里扎的陈情做过任何决策。“这种涉及数十亿令吉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案子,我做决定时肯定会亲笔发函。但我没有,根本没有这样的信函。”
他说,他受委出任总检察长日子里,竭心尽力地奉献自己的专业且秉持诚信行事,确保掌握充足证据才会提控。
“如果我真的批准了这个,我就在全马人民眼中失去了公信,也辜负时任首相和希盟政府的信任。”
本来该索回原属政府资产
汤米汤姆斯也指出,依德鲁斯宣称里扎协议可让政府恢复1亿800万美元资产,但其实无论如何本来就应索回,跟里扎有无承诺完全无关。此举只是在转移焦点。
他说,自他上任后,积极与美国司法部建立密切关系,美国司法部已归还数十亿令吉,未来也会释出更多资金还给大马。
他解释,提控里扎的目的并非更有利地向美国司法部索回资产,而且里扎也没有让大马从美国所充公的资产中,索回任何新的资金或资产。
“这1亿800万美元,美国司法部本来无论如何都会还给马来西亚。里扎在这些资产恢复中,不该获得任何功劳。因此,那个协议对里扎来说是个台底交易(sweetheart deal),而对大马来说则是糟糕的。”
他也说,里扎过早地获得“不构成无罪的释放”(DNAA),也是异乎寻常。因为无论是民事或刑事案件,若控方在协议完全履行前就撤销审讯,这只会让控方居于劣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