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警察总长丹斯里阿都哈密建议对不顾公众安危,酒驾致死的司机判以最高刑罚,以儆效尤。
他说,在行动限制令期间,所有行动受到限制,但是仍有人喝酒后驾驶,导致死亡车祸。
“这显然是不负责任的行为!”
阿都哈密今天到沙登医院太平间探视今天凌晨在路障执勤遭疑酒驾司机撞倒不治身亡的警员遗体后,对记者这么说。
根据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1条文,酒后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最高可判处监禁10年,以及罚款不超过2万令吉。
这起意外发生在加影-芙蓉大道(LEKAS)加影南部大道收费站附近的路障。
31岁的警伍长沙夫万遭一名疑酒驾的男子所驾驶的四轮驱动车撞倒,头部和身躯受重伤,当场不治。
阿都哈密对斋戒月第十天发生这起事件感到悲痛,并指这事不应该发生,不能当成命中注定的意外。
他说,殉职警员家中有9名兄弟姐妹,其父亲退休前也是“VAT69”突击队前指挥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