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银行批准银行征收贷款应计利息,惟利息不得高于租购协议内阐明的利息。
随着国行获准各家银行可在客户缓还贷款期间征收利息后,国行周六(2日)进一步补充,指银行所征收的任何额外利息,都不得高于原有租购(hire-purchase)协议所注明的利息。
国行金融策略主任薛慧芬(音译)指出,国行已经清楚阐明,一些银行可能会征收的额外利息,不能高于原本租购协议的利息。
“既然国行声明在先,因此各家银行不能征收超出原有的利息。”
此外,国行资讯、劝告与服务网页(LINK)及区域办事处主任阿丽娜也表示,国行日前的宣布是为了简化流程,确保人人能够根据《1967年租购法令》和伊斯兰法,得到缓还贷款的完整资讯。
“作为监管机构,国行必须确保其宣布获得银行遵守,也确保了银行遵守租购法令和伊斯兰法下的程序和条件。”
针对4月和5月没有还贷的借贷者是否需要支付利息,阿尔丽娜表示:“这胥视借贷者的要求,但银行不能罚款。”
此外,国行副总裁周清莲也提及,国行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人民清楚了解缓还条款和所带来的变化。
“这是为了确保银行对此过程能够更系统化处理。”
她坦承,国行应要更加清晰沟通。
财政部长拿督斯里东姑扎夫鲁周六呼吁各家银行,考虑别在缓还期间征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