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古晋18日讯)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的严重,我国政府最终宣布执行行动管制指令,其中就采用了《1988年疾病控制与防范法令(342法令)第11(2)》条文及《1967年警察法令》来执行。
其中政府就通过了宪报,颁布了有关《1988年疾病控制与防范法令》法令,在此条文下的法令诠释如下:
(一)简称和生效期:
(1)2020年疾病控制与防范(疫区措施)指令
(2)生效期:2020年3月18日到3月31日
(二)诠释:
“疫区”,是指任何一个地方被鉴定为疫区地。
(三)行动和集会限制:
(1)一旦某个地区被鉴定为疫区,没有任何人可以离开疫区,除了:
(a)需执行公务;
(b)迁移
(c)购买、供应或运送食物或日用品;
(d)寻求医疗与药剂服务;
(e)获得总监允许的其他目的。
(2)任何人禁止聚集或参与受感染区内的聚会,包括宗教活动、体育、休闲、社会及文化活动。
(3)尽管受到上述第(2)项规定,但个人可聚集或参与丧事为目的的集会,但出席人数需维持最少数。
(4)任何人禁止在没获得警局内负责警员的书面批准从一个疫区迁移至另一个疫区。
(四)任何从我国回来马来西亚的国民或永久居民,在抵达马来西亚任何入境处时,需通过健康检测,并遵守授权官员的指令。
(五)基本服务:
(1)任何提供基本服务的场所皆可营业,唯条件是职员和访客的数量必须维持最少量。
(2)任何非提供基本服务的场所也可营业,前提是业主需要事先获得总监的文书批准,总监也可开出任何应当的其他条件。
(3)任何涉及食品供应链或提供得来速(drive-through)、外带和速递餐饮服务的场所也可营业,唯受限于总监列出任何应当的条件。
(六)授权官员有权利要求任何人提供相关个人疾病资料。
(七)罪行:
(1)任何人一旦抵触相关条例,将被视为一种罪行,一旦定罪,将会被罚款不超过1千令吉或入狱不超过6个月或两者兼施。
(2)任何组织一旦抵触这项指令,该组织的董事、经理、秘书或相关人员等,可被提控,包括:
(a)个人或组织可一同被提控。
(b)组织一旦定罪,将被视为有罪,除非可证明:
(i)是在不知情、不获同意和放纵下违法;和
(ii)已采取任何合理措施,同时努力防范不当行为的发生。
基本服务行业包括了:银行和金融;电力与能源;消拯局;港口业务、码头和机场服务,包括装载、提货运输、货物装卸、仓储或商品交易;邮寄;监狱;燃料和润滑油生产;蒸馏、库存、供应和分配;健康和医疗;固体废料和管理公共卫生;下水道;无线通信,包括广播与电视;通讯;海陆空交通;水;电子商务; 国防与安全;食品供应;野生动物;移民;关税;酒店和住宿;以及任何部长认为对卫生或公共安全有需要或关键的服务与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