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诗巫9日讯)非法拥有受保护动物,一名外籍人士被判罚款28万4千令吉,但因无法缴付罚款而以监禁1年代替。
被告的第一个控状被判罚款每只1万令吉,合计28万令吉或监禁10个月,第二个控状为罚款每只2千令吉,合计4千令吉或监禁2个月。
南兰普通警察部队第10营于1月31日下午4时04分左右,在加拿逸的一处农场中,发现被告非法拥有28只白腰鹊鸲及2只鹊鸲。
由于这些鸟类是受保护动物,因此被告面对2条控状,首个控状是拥有28只白腰鹊鸲(Rumped Shama,Copyschus Malabaricus),此举抵触1998年野生动物保护法令第37(2)(b)条文,并且与第37(1)条文同读,同时在1998年野生动物保护法令第29(2)条文下受刑,并与第37(2)(b)条文同读。
在该法令下,一旦罪成将面对监禁1年及罚款1万令吉(每只各别动物)。
第二条控状则是用有2只鹊鸲(Oriental Magpie Robin)抵触1998年野生动物保护法令第37(2)(c)条文,并与第37(1)条文同读,并且在1998年野生动物保护法令第37(2)(c)条文下受刑。
一旦罪成,被告将面对监禁1年及罚款2千令吉(每只各别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