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斯市9日讯)在2024年1月至3月期间,14家本地公司因未遵守所得税法(第35章)第52(1) 条(未提交所得税),即未能提交相关财政年度的所得税申报表而被责令在地方法院缴纳罚款。
TS Putri贸易有限公司、Reza有限公司和Nuru有限公司因未能提交截至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12月31日财政年度的所得税申报表,各被罚款汶币5千元。
Tripleight有限公司因未能提交截至2017年、2018年和2019年12月31日财政年度的所得税申报表,而被罚款汶币4千500元。
C.D.D工业有限公司因未能提交截至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12月31日财政年度所得税申报表,而被罚款汶币4千元。
Atara(汶)有限公司和Md. Rasel有限公司,因未能提交截至2017年12月31日、2018年和2019年财政年度的所得税申报表,分别被罚款汶币3千元。
Fataj有限公司和Seri Legenda有限公司,因未能提交截至2019年12月31日财政年度的所得税申报表,各被罚款汶币2千元。
Marzia Zaman有限公司和Syarikat Metusin Bujang有限公司,因未能提交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9 年财政年度的所得税申报表,各被罚款汶币2千元。
Kwansoo(汶)有限公司、Dillenia Development有限公司和Shahama有限公司因未能提交截至2019年12 月31日财政年度的所得税申报表,各被罚款汶币1千元。
财政及经济部税务局谨此提醒,根据《公司法》第39 章注册的公司必须按照《公司法》第52(1)条所得税法(第 35 章)的要求,最迟在相关评估年度的6月30日之前提交所得税申报表。
如果公司因未提交所得税申报表而被判有罪,同时支付法院施加的罚款,他们仍需提交未缴纳的所得税申报表和缴纳未缴税款,并处以最高17%的罚款在未缴税款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