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7A条文仅适用于商业贪污,政府无意将该条文用于对付公务员涉贪案。
首相署(法律及体制改革)部长拿督斯里阿莎丽娜披露,《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法令》第17A条文,旨在促进企业良好治理及杜绝商业贪腐问题,避免企业、公司及商业组织盟友,即商业组织或机构联系人带有贪腐意图地提供任何报酬。
她说,这也意味着第17A条文是防范商业贪污所制定的条文。
阿莎丽娜在志期11月27日的国会书面答复,针对国阵马华丹绒比艾国会议员拿督斯里黄日昇的质询时表示,第17A条文符合国际标准,即采取有效的具体行动取缔商业交易中一切形式的贪污、贿赂及违法作风,特别是致力于有效地执行禁止商业交易中贿赂行为,鼓励没有这种法律的国家为此目的制定法律。
她也引述第17A条文,即此条文不适用于公务员,也无需对接受贿赂的公务员的罪行负责。
“这是因为公务员受贿属个人行为,部门主管不会允许其监管人员接受贿赂,尤其是倘若他们本身也涉及接受贿赂的情况。”
不过,阿莎丽娜也表示,《2009年反贪会法令》仍有多项条文适用于对付涉贪的公务员,包括第16、17、18、19、20、21和23条文,而这些条文足以应付所有的公务员贪腐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