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相署(宗教事务)部长拿督莫哈末纳因莫达说,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可以规范任何形式的集会,因此没有必要拟定新法令来阻止任何宣导性少数群体(LGBT)的公开或封闭的集会或节目、娱乐节目和非政府组织。
他说,禁止任何宣导LGBT的任何非政府组织或活动旨在维护公共秩序。 因此,任何与此事的相关法律都应适用于所有人,而不仅限于穆斯林。
“这是为了能够向涉及有关宣导LBGT活动的人士采取行动。”
他指出,根据联邦宪法第74条第(1)及(2)款的规定,国会可以就联邦清单(第9附表中的第一或第三清单)中的任何事项拟定法律。
他说,目前,内政部管辖的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可以管辖任何形式宣导LGBT的集会及娱乐活动。
他阐明,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是一项关于和平、不携带武器的集会权利的法令,并规定为了联邦或其任何部分的安全或公共秩序而而采取的必要或有利的限制,以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及相关事务。
纳因说,根据和平集会法令第15条文阐明,警区主任可以公共安全或秩序的目的,对集会施加限制和条件,包括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他说,第15条文阐明的限制和条件是与集会地点的大自然因素、宗教于文化敏感或历史因素有关。
“因此,没有必要再拟新法令来阻止宣导LGBT的任何形式活动及非政府组织。”
他是透过国会书面答复伊斯兰党彭加兰仄巴国会议员拿督阿末玛祖基询问,首相是否拟法阻止任何宣导LBGT主义的娱乐性活动或聚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