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朝一对少夫老妻泼酸性液体的62岁妇女,被判两项致伤他人的罪名,但被告只承认致伤有关少夫的罪名,她较后被判监禁12个月。
这名待业的被告赛莎依拉阿都拉,则对致伤该名少夫的60岁妻子否认有罪。
被告是于周五(14日)在雪兰莪士拉央推事庭,面对这两项罪名。
根据控状,被告于7月4日凌晨1时10分,在峇都喼拉沙马纳再也组屋B座组屋的升降机,蓄意使用化学液体,造成依南乌拉受伤,抵触刑事法典第324条文(持械伤人)。
被告也被控同一时间与地点,致伤一名女性哲米拉沙达。
罪成者可被判监禁最多10年、罚款、鞭笞或其中两项刑罚。
在被告承认致伤案中少夫的罪名后,承审推事蔡源福(译音)便作出上述裁决,而被告的服刑期从9日落网当天算起。
被告否认第二项罪名后,法庭批准她以支付4000令吉作为保释金,案件定在9月12日过堂。
被告的代表律师依兹依斯迈,较早时以她的当事人患有严重忧郁症和曾接受医疗为由,要求法庭轻判。
“被告声称遭这名已婚巴基斯坦籍受害者要与她当朋友的要求,而承受压力。”
“被告如今与53岁弟弟一起居住,没有前科,她无法正确思考而作出私自行为(泼化学液体),而被告也对她的行为感到后悔,承诺不会重犯,并可在服刑后支付保释金。”
主控官旺努依曼要求法庭,以考虑到案情严重,与被告使用化学药物造成受害者受伤为由,建议判处最高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