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诗巫31日讯)一间锯木厂因拥有58条非法木桐,被判罚款2万5千令吉,并须支付砂政府7万4千406令吉的税费,同时呈堂为证据的1辆铲车也被充公,交由政府处置。
该锯木厂由董事代表出庭。该锯木厂被控于2018年10月9日晚上11时在南兰律上段被发现拥有的木桐,是没有标上任何注册标记与未缴纳伐木税,价值达7千406令吉09仙。
砂总理署的安全及执法单位官员连同砂森林企业机构、砂森林局及警察普通行动队伍于当天展开行动,发现该家锯木厂卸载的58支木桐,是属于非法木桐,同时该锯木厂所持有的由砂拉越木材工业发展机构发出的执照,已过期多年。
因此,该锯木厂被控抵触2015年森林法令第96(1)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79(2)条文、第96(3)条文、第98条文及第99条文同读。
在该条文下,一旦罪成,可罚款2万5千令吉至15万令吉,或坐牢可达5年,或两者兼施,同时也必须缴付该森林资源价值的10倍税费予政府。
该锯木厂董事代表出庭时,对于上述的控状表示认罪后,被处以上述的刑罚。
与此同时,一间锯木厂与一名锯木厂经理在地方法庭承认拥有458条非法木桐后,各被判罚款2万5千令吉,并且根据2015年森林法令第96(3)条文(第71章)下,须支付砂拉越政府4万4千450令吉的森林资源税费。
该案件是由隶属砂总理署的砂拉越安全及执法单位(UKPS)入禀法庭,对被告们进行提控。
根据控状指出,被提告的锯木厂与是名经理,是被控于2019年5月6日上午8时45分,在英基罗处被发现拥有的458条木桐是没有标上任何注册标记与未缴纳伐木税,价值达4千445令吉。
上述2名被告皆被控抵触2015年森林法令(第71章)第96(1)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98条文同读,在第96(2)条文与第79条文下判,并在刑事法典第34条文同读。
在该条文下,一旦罪成,可罚款2万5千令吉至15万令吉,或坐牢可达5年,或两者兼施,同时也必须缴付该森林资源价值的10倍税费予政府。
该锯木厂与是名经理对其控状表示认罪后,各别被判处上述的刑罚。
承审地庭法官玛鲁迪也谕令作为呈堂证据的2台转载机与1辆叉车须被充公,并交予政府处置。
同时,砂拉越安全及执法单位总监拿督蔡庆忠表示,非法拥有及非法伐木是一项严重的罪行,应给予严厉打击。
他感激砂拉越森林局、砂拉越森林机构与马来西亚皇家警察的合作,努力根除砂拉越的非法伐木活动。
失控撞路标 四驱车墜溝致3人死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