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斯市8日讯)治安法庭于周六判处一名36岁警员因盗用一名51岁女子的金手镯而被判入狱6个月。
高级裁判官在宣判时表示,被告APO Lance Corporal 6370 Azlan Shah让受害者感到痛苦,并反映了由此受到惩罚,同时被告已经服役了17年。
被告是一名前警员拿走了偶然发现的七件金手镯且并没有将其交给警方,而是以不到汶币7千元的价格将其卖掉,从而从中获利。
检察官在法庭上透露了导致被告被捕的事态转变。那是在8月中旬的某个时候,被告下班开车回到他的公寓,并把车停在排水沟附近。
他在下车时发现了一个小袋子,里面有七个金手镯。他保留了它,只是等待他们的主人以某种方式联系。被告人意识到到了9月没有人认领金手镯后,将其中的三个卖给了一家珠宝商,赚了大约汶币2千800元,并花在了手机上。
10月,被告人卖掉了其余部分得到了汶币4千100元。然后他买了更多的手机,把钱花在自己的身上,甚至把汶币1千元兑换成了马币3千100令吉。
手镯的主人在发现手镯丢失后向警方报案,导致被告被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