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圣基金局前主席兼巫统华玲国会议员拿督斯里阿都阿兹被控涉及霹雳及吉打州道路工程的3项贪污与6项洗黑钱案,吉隆坡地庭宣判他免除控罪,但不等于无罪(DNAA)。
法官阿祖拉艾威是在副检察官阿斯琳达根据《刑事诉讼法令》第254(3)条文提出“获释但不等于无罪”要求后,判如上述。
控方的理由是在考量被告提出的陈情后,需要进一步调查。
“法庭认为,每个案件都需要根据事实与主要课题加以区分,这是属《刑事诉讼法令》第254条文规定的自由裁量权,是否应该对被告下达DNAA或DNA令。在行使该权力时,法庭需要遵循联邦宪法规定的公共利益和被告自身的权利。
“法庭在确信控方提出的理由充分且令人满意后,根据《刑事诉讼法令》第254(3)条文下达了DNAA令。因此,法庭下令释放被告,但不等于无罪。”
55岁的阿都阿兹被控在霹雳州和吉打州的道路项目中,涉及3项受贿520万令吉和6项共97万2414令吉60仙的洗钱罪名。这些罪行都是在2010年9月6日至 2018年4月10日期间,在首都的5家银行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