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提醒,任何未经当局批准便贩售含尼古丁成分的电子烟,将受到《1952年毒药法令》对付!
卫生部长凯里表示,目前在我国,含尼古丁成分的电子烟,被列入在《1952年毒药法令》的C组毒药群组。
“因此,含尼古丁成分电子烟的一切活动,是受到该法令管制的,无论是在进口、制造、出售或供应。”
他周一(1日)通过国会书面答复,针对国家诚信党乌鲁冷岳国会议员拿督哈山努丁询问卫生部会否收紧和调高贩售尼古丁成分电子烟时,做出有关回应。
凯里也表示,根据《1952年毒药法令》阐明,只有持营业执照的药剂店和注册医生,能够贩售含尼古丁成分的电子烟,且只适用于医疗用途。
“因此,任何贩售非医疗用途含尼古丁成分的电子烟者,都将援引《1952年毒药法令》对付。”
“罪成者,将面对不超过3000令吉罚款或监禁不超过1年,亦或是两者兼施。”
此外,凯里也补充,卫生部正在修订《1952年毒药法令》,以符合当前社会的需求。
他说,该法令的修订将提高刑罚,包括针对含毒药有关的罪行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