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耳窿新招数!条件不足的举债人或无力偿还债务者,可以为非法借贷集团跑腿泼红漆或派发恐吓传单!
全国警察商业罪案调查局总监拿督卡玛鲁丁周三发文告指出,这是警方针对大耳窿集团进行调查的最新发现,在沙巴地区已发生2宗类似案件。
他说,虽然有关当局已采取各种措施取缔非法借贷活动,但是,基于要求借贷者众多,使到大耳窿活动无法被杜绝。
“今年1月至9月份,警方共开档调查644宗非法借贷或大耳窿案件。”
他警告民众不要涉及非法借贷或大耳窿活动,因为无论是自愿或被迫以进行骚扰或破坏都属于犯法,可以在1951年商业借贷法令第5(2)条文(进行非法放贷活动)、第29B(1)条文、刑事法典第506条文(刑事恐吓)、第427条文(蓄意破坏)、第436条文(蓄意纵火)及1959年防范罪案法令(POCA)被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