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斯市8日讯)一名男子持械抢劫罪成,被判监禁7年,鞭笞12下。
被告莫哈末阿里明(24岁)是于8月15日在国民路持刀抢劫一间杂货店,抢走收银机内300多元,一台手机及一张青色身份证。
据控状指出,被告在抢劫之前先向收银员要一张手机充值卡,之后亮出一把刀指向收银员。收银员见状惊慌逃离,被告之后从收银机抢走300多元的现款,一台手机及一张青色身份证。
被告事后回到车上与同伙离开现场,并将抢劫的钱财花费在入住酒店,衣服及毒品。
警方第3天根据公众所提供的情报下,成功将被告逮捕。至于被告的同伙纳鲁纳比拉(30岁)则否认协助被告抢劫,案件延到明年3月审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