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罪案法令(POCA)不适用于外国人?
6名因涉嫌网络赌博而被警方拘留的中国公民,今天通过代表律师声称,他们不受马来西亚防范罪案法令的制约。
代表这6名男子的律师哥宾星在高庭向司法专员阿兹哈阐述,对他们援引的防范罪案法令“仅限于马来西亚人”。
“毫无争议的是,这是根据《联邦宪法》第149条和第151条制定防范罪案法令,该法赋予国会权力,以立法禁止危害公共秩序的行动,包括预防性拘留。
“我们想指出的是,根据第151(1)(b)条,法律显然仅限于我们的公民。”
哥宾星是在为6人申请人身保护令的辩词中说,在正常情况下,被拘留者可以向防范罪案委员会作出陈述,而咨询委员会必须在3个月内将其陈述书提交给国家元首供其考虑。
这6名中国公民-江翔、王俊成、李江、罗宏斌,雷萌和于向宇(人名皆译音)声称,对他们的拘留是非法的。他们于10月被警方逮捕,从11月23日起被还押59天。
哥宾星告诉法庭,防范罪案(身份证)条例亦不适用于这6人,因为他们没有身份证。
“这是一项有趣的规定,要求被拘留者持有特别身份证或‘棕卡’,以将他们归为防范罪案法的登记人。”
“这不能用在这6个人身上,因为条例11(1)所定义的‘身份证’,是指我们的身份证件。”
内政部高级联邦律师祖基菲里则回应道,防范罪案法令也适用于非马来西亚人。
“在防范罪案法令中,没有任何内容是说该法律不适用于非公民。”
阿兹哈询问祖基菲里,这是否意味着政府的立场是只有大马人才能向委员会提交陈述。他补充说,防范罪案法令及其章节都是根据《联邦宪法》规定制定。
祖基菲里的回答是肯定的,并补充说这是基于防范罪案法及其章节的“字面解读”。
阿兹哈接着问祖基菲里,非马来西亚人是否可以寻求法律援助,祖基菲里说,防范罪案法并不意味着要排斥非马来西亚人。
他说:“不应以这种方式单独地解读第151(1)(b)条,而应与其他条款一起解读。”
阿兹哈过后补充说,“我认为双方都有提出在法庭上不曾有过的有趣观点。”
法庭定于明年1月22日裁定是否让6人获释。
防范罪案法令赋权于防范罪案委员会,可以在调查后,发出扣留令以及监控令。
扣留令允许执法单位未审先扣嫌犯长达2年;防范罪案委员会也有权在扣留令逾期后,再延长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