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改革委员会(ERC)欢迎政府针对新冠肺炎疫情举办选举一事,拟出新法令来加强选举管制,包括在宪法和1958选举法令纳入相关条例,以赋权给选举委员会在国家发生危机情况时,采取必要的行动。
首相署(特别事务)部长拿督斯里莫哈末礼端昨日在国会下议院披露,如果有制定新法令,管制疫情中办选举的必要,政府将会进行研究。
选举改革委员会主席丹斯里阿都拉昔今天发表文告表示,委员会欢迎政府研究这项建议。
他说,选委会认为,是时候全面地重新检讨现有的法令,以举办选举,无论是因为卫生危机、骚乱、天灾和国家安全危机而导致展延的补选或全国大选。
“为了该目的,应该在宪法和1958选举法令中纳入特别条例,以赋权给选举委员会,让他们在国家发生危机时,采取必要的行动。”
他说,委员会也欢迎政府加强其他的法令,如1988年传染病控制与防范法令(342法令),尤其在卫生危机方面,而且卫生总监丹斯里诺希山在上周亦有所提及此事。
他说,委员会认为,当局也应该制定数项新条例来解决一些会干扰民主选举氛围,侵蚀自由、公平和透明度的情况。
他说,在民主的选举中,每一名候选人和政党都应该要获得足够的空间和机会去竞选,选民也不应该因为条规而受限,阻碍他们履行公平与自由的职责。
他说,现有的法律框架只赋权给选委会举办选举,当席位空缺,但却没有权力展延选举。
“根据宪法(54)(1)条文,选委会必须在60天内举办选举填补空缺的席位。因此,是时候在宪法和1954年选举法令纳入新条例,加强委托选委会处理全国选举事宜。”
他说,根据选举改革委员会于今年8月27日提呈给首相丹斯里慕尤丁的报告,就有提出改善超出预料情况的应对建议,以便选委会针对紧急的选举处理情况,设立有关的指南。
“这包括自然灾害,骚乱或局限性的命令,如‘行动管制令’。选举改革委员会也准备好协助政府和有关的利益单位制定有关的法令条文,以便我国的选举管理系统能更有效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