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于2021年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在继承编中首次将「遗产管理人」概念入法,结束了内地司法实务中遗产管理人长期缺位的情况。施行了35年的《继承法》,虽然重视继承人权益,但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则没有合适的救济途径。《民法典》新增的遗产管理人制度是破冰之举,亦回应了各方期待和社会大势。 ■香港文汇报记者 张蕊、孟冰 重庆报道
案例:小晗的父亲2019年1月被诊断出胰腺癌后,仅三个月便离开人世,留下女儿小晗和常年患病的母亲,还有生前承包工程、合伙、民间借贷等错综复杂的债务和诉讼纠纷。小晗还沉浸在失去父亲的悲痛中,但债主已经纷至沓来,据专业人员粗略计算,父亲对外的债权债务高达千万元人民币,涉及合同、借贷等多重复杂的法律关系。因为有心无力,小晗和母亲公证放弃继承父亲的遗产,其他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的亲戚也都书面表示了放弃继承。并聘请律师团队担任遗产管理人,对父亲留下的财产与债权债务进行清算。
彼时,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一审稿已经提交审议,遗产管理人制度呼之欲出,此案中,审理法院认可律师事务所以遗产管理人身份,获得独立诉讼地位,遗产管理人开始进入内地司法实践。
法律索引
《民法典》第1145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
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1146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解 读
身前难料身后事,自然人去世后,遗留的债权债务和财产如何处理是棘手的现实问题。按照内地现行法律规定,若继承人愿意放弃继承,便不再承担被继承人债务的偿还。同时,被继承人名下所有财产成为无主财产,归国家所有。这意味着,死者遗留的债权没人去收回,欠下的债务也没法偿还,多方将陷入僵局,由此引发现实中颇多法律纠纷。
上述案例发生在《民法典》草案审议过程中,审理法院承认了律师团队担任遗产管理人,赋予其诉讼地位,这是公开报道的内地首例,这表明司法机关积极探索、支持社会纠纷的有效解决。
内地现行的《继承法》施行于1985年,彼时经济社会发展程度较低,坊间「万元大户」即堪称富翁,而今日之继承不再是简单的物品交割。《民法典》此番顺应时势需求立法,对维护遗产权利人利益、实现遗产公平分配、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料委律所代理 细化管理规则
宋宗宇教授表示,《民法典》对遗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作了规定:即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以及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同时,遗产管理人履行职责应依法或依约获得相应报酬。他预测,如同香港由专业律师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案例,未来将在内地大量涌现,在报酬带动下遗产管理人将会更加尽责地处理遗产问题。
不过,虽然《民法典》设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但仍缺乏规则细化与落实指引,譬如是否借鉴我国香港地区遗产执行管理人的有关规定,在内地设立第三方政府机构,防止因利益驱动导致遗产管理人侵占遗产现象;当立遗嘱人将遗产留给未成年子女,但指定的遗产管理人并非子女的监护人时,一旦产生纠纷两者权利谁优先等,都需要法律进行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