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李箱藏屍案今下判 涉案夫婦被判處絞刑
(本报诗巫31日讯)一对涉及2020年阿曼路行李箱藏尸案的夫妇,于今被判谋杀一女子邢妙音(译音)罪名成立,判处绞刑! 两名被告分别为41岁的萧氏(女)与锺氏(男),他们被控於2020年10月4日晚上10时至2020年10月6日早晨6时,在东山路一房屋内谋杀一名当时年龄为37岁的女子邢妙音(译音)。 两人此举被控抵触刑事法典第302条文,并与相同法典第34条文同读,谋杀罪控。 根据当时的警方案情指出,於2020年10月6日上午6时45分在阿曼路路旁发现一宗行李箱藏尸案,女死者被发现时,尸体暴露在行李箱外,双脚则在行李箱内,而且当时行李箱是打开的。 据悉,女死者是在东山路一住家房间内丧命,之后被装入黑色行李箱里,载到阿曼路并被丢弃在路旁。 法庭于今在判词中,指出辩方在自辩程序中,并未挑起任何合理的控方案情疑点,因此两名被告谋杀罪名成立。 鉴於两名被告对死者的虐待与残暴行为,法庭根据修订后的刑事法典第302条文,对两名被告判处绞刑。 承审法官拿督陈锡荣在判词中指出,法庭在考量及权衡了数项因素,以对被告犯罪成份进行审查,即(一)事发地点死者的伤势是故意造成的,并非自杀;(二)法庭接受死者同行(卖淫者)的证词,即她目击被告对死者进行频繁的攻击,原因是死者无法在卖淫活动中赚取足够的钱来偿还她(死者)已过世丈夫的债务;(三)案发现场发现有死者DNA的血迹;(四)被告(锺氏)指,被告(萧氏)蓄意对死者造成身体上的伤害,如反复的将死者的头部撞向墙壁,然后用一条红色毛巾勒死之。 他也指出,死者的死因是由两名被告的共同意图而导致的,并列出了几项要点,包括(一)两名被告相互之间的证词;(二) 被告谋杀的动机是因为死者无法偿还贷款债务;(三)在东山路住处所发现的死者血迹;(四)两名被告都指控对方导致死者死亡的行为时作出了陈述,但综合有关的陈述后,法庭认为这些开脱罪责的陈述在考量其他证据后,构成了对东山路住处所发生的事件的确认;(五)被告萧氏被证实在愤怒时有暴力倾向。 法庭指出,两名被告的谋杀动机是因为金钱;首先死者所谓的借贷债务,以及被告的经济困境,这从他们未按时缴付东山路住处的房租得以证明。 法庭续指出,被告萧氏是对死者造成伤害与勒死的主要人物;同时也发现被告钟氏有共同的谋杀意图,正如此案中所发生的的,他没有直接试图拯救死者,并被发现是自愿协助处理死者的尸体。 法庭在认真考量两名被告的辩护后,可以确定他们只是在否认罪行。 法庭在考量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后确信,被告在辩护中所提出的一系列未经证实的否认,没有挑起合理的控方案情疑点;因此对两名被告的刑事法典第300(c)条文的指控,是毋庸置疑的。 拿督陈锡荣法官在判词中指出,根据刑事法典第300(c)条文及相同法典第34条文,裁定两名被告谋杀罪名成立。 根据2023年废除强制死刑法令,对刑事法典第302条文进行了修改,赋予法庭裁量权,其中规定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处死刑,或有期徒刑30年至40年监禁,如果不被判处死刑,须施以鞭笞不少於12下。 法庭在考量了辩方律师的求情与副检察司的陈词后指出,这个案件的案情令他感到震惊,也会让任何一个文明给社会人士感到震惊。 “多年来,你对受害者及其十几岁的女儿施加了酷刑、恐惧与身体虐待。你以卖淫的收入为生,当她收入不够时,你对他施暴。你还准备以放贷人的身份,让死者的女儿卖淫,以获取你们的金钱利益。” 他表示,受害者惨死,在其尸检报告中指出,死者的头部受到钝器创伤,这与她的头部被猛烈撞击墙壁是一致的,在经历所有的暴力之后,她被勒死。 “民间社会很难相信,今日的社会还存在这样的虐待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