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撞市集案的32岁商人,周二面对醉酒驾驶的控状时不认罪,案件择定7月1日过堂。
被告江明汉(译名)被控5月22日傍晚6时35分,在武吉圣淘沙市集,酒驾撞伤法丽娜与尤珊妮莎,抵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4(1)条文。
一旦罪名成立,被告可被判监禁不少过3年但不超过10年,以及罚款最少8000令吉或最高两万令吉。
主控官阿末祖海尼要求让被告缴付8000令吉保释金与一名担保人保外候审,不过,被告代表律师莫哈末阿德瓦则以被告之前在其他控状以两万令吉保释为由,要求将保释金降低至1000令吉。
推事努鲁玛迪雅较后批准,被告以8000令吉与一名担保人保外候审。
5月29日,被告被控两项罪名,他在同一天与同一地点,企图致死3名男子,牴触刑事法典第307企图谋杀条文;同一天,他在武吉圣陶沙警局,对32岁警察沙希旦阿都卡里尔出言不逊,牴触1967年警察法令第90在警局范围做出违规行为条文。
被告否认有罪后,获准保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