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动管制令”下,雇主必须支付雇员在3月18日至31日的薪资!
人力资源部于周二(17日)发布一份26页的文件,题为《在工作场所有关新冠肺炎课题的常见问题》,内涵49道问答。其中,第35至43道与“行动管制令”相关。
以下为光华日报整理的有关“行动管制令”的问答:
35. 行动管制令适用于谁?
【答】此指令适用于全国范围,从2020年3月18日至31日,旨在减少个人接触,以防止新冠肺炎蔓延。
36. 根据政府于2020年3月16日发布的“行动管制令”,雇主是否有义务支付雇员在2020年3月18日至31日期间的工资?
【答】雇主必须支付雇员在2020年3月18日至31日的工资全额。
37. 首相致词中提及的“基本服务”,定义是什么?
【答】“基本服务”是根据上述指令发布的列单,关闭所有政府及私人场所,惟与国家相关的重要服务除外,包括水供、电供、通讯、邮寄、运输、水利、汽油、石油气、燃料、润滑品、广播、金融、银行、卫生、药剂、消拯局、监狱、港口、机场、保安、国防、清洁、零售、食品供应。
38. 此“基本服务”列单是否符合《1967年工业关系法》附表1的规定?
【答】不,此列单是依据首相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的宣布。
39. 若雇员在“行动管制令”期间没有工作,雇主是否需要支付薪资和津贴?
【答】是的,雇主必须支付薪水和津贴予雇员,除了与出勤或旅途相关(此期间没有进行)的津贴。
40. 雇主可以要求雇员在家中工作吗?
【答】可以,适合的工作可在家完成。
41. 若雇员在家中工作,雇主是否必须支付薪资和津贴?
【答】是的,雇主必须支付雇员的工资和津贴。
42. 若雇主不遵守“行动管制令”,是否有罪?
【答】是的,根据《1988年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法》(第342号法)第11(4)条文和和第24(a)条文,这为刑事犯罪,最高可判处2年监禁和罚款、或两者兼施。
43. 若雇主不支付“行动管制令”期间的薪资予雇员,雇员可以采取什么行动?
【答】雇员可前往附近的劳工局提出正式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