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裁决,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被控挪用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案的7项控状罪名全部成立,需出庭自辩。
高庭法官莫哈末纳兹兰周一裁定,纳吉涉及SRC的7项罪状表面罪名成立,意味着纳吉需要出庭自辩。
这7项控状,包括3项刑事失信、1项滥权及3项洗黑钱。
此案是于今年4月3日开审至8月27日,审讯长达57天,控方一共传召57名证人。法官是在10月22日及23日进行结案陈词。
【新闻背景】
去年7月4日,也是巫统北根国会议员的纳吉在SRC案下被控。他面对3项刑事失信和1项滥用职权的控状,所涉金额为4200万令吉。
同年8月8日,纳吉再面对3项洗黑钱控状,金额相同。
换言之,66岁的纳吉在SRC案下,一共面对7项控状。
纳吉被指于2011年8月17日至2015年2月10日之间,犯下上述所有罪行。
上述控状在高庭进行联合审讯。
纳吉的失信控状抵触《刑事法典》第409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长达20年,以及鞭笞和罚款。
滥权控状则是抵触《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23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下的第24条文治罪,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长达20年及罚款不少过贿金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洗黑钱控状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b)条文,罪成可被判坐牢长达15年及罚款高达非法收益的5倍或500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纳吉涉SRC案滥权控状:
纳吉涉嫌在2011年8月17日至2012年2月8日期间,身为首相与财政部长,涉嫌滥用职权接受SRC公司的4200万令吉,以便给予政府保证,把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的40亿令吉借贷给SRC公司,抵触2009年反贪会法令23条文,可在同一条法令24条文下被罚。
刑罚: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罚款贪污款额或受贿价值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