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谕令前联邦直辖区部长拿督斯里东姑安南,须为其被控收200万令吉贿赂案出庭自辩。
法官莫哈末再尼今天基于控方表面证据成立,因而作出上述裁决。
根据控状,被告东姑安南(68岁)身为公职人员即联邦直辖区部长,通过Aset Kayamas有限公司的丰隆回教银行支票,收取该公司董事丹斯里蔡景康的200万令吉,这张支票汇入与他有利益关系的Tadmansori控股有限公司联昌银行户头,而且知道Aset Kayamas有限公司与他有公务关系。
东姑安南被指于2016年6月14日在联昌银行白沙罗分行犯下上述罪行,抵触刑事法典第165条文,一旦罪成,最高刑罚为监禁2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东姑安南的案件是在2018年12月14日由地庭移交高庭审理,他于今年1月23日,在莫哈末再尼面前否认有罪。
此案自7月2日开审以来,控方一共传召23名证人出庭供证,包括吉隆坡前市长丹斯里阿末菲沙和丹斯里莫哈末阿敏,和蔡景康。
东姑安南的代表律师是拿督陈福泉。主控官则是茱莉亚副检察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