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里2日讯)根据2005年9月15日生效的《外币计价债券及外币计价伊斯兰证券二级交易指南》,成熟投资者(Sophisticated Investors)之间的外币计价债券二级交易无需事先获得马来西亚证券监督委员会的批准。
在美里第1高庭续审的美里区前国会议员张有庆起诉大华银行一案中,第1答辩人,即大华银行证人George Lai Ted Min,在接受诉方律师阿本瑞的交叉盘问时,就大华银行是否获得马来西亚证券监督委员会批准销售Swiber债券的问题,引用了2005年9月15日生效的《外币计价债券及外币计价伊斯兰证券二级交易指南》中的规定。
根据这项部长令,外币计价债券及外国债券的交易可“免除”1993年《证券委员会法令》(“SCA”)第32条下需获得证券委员会(“SC”)批准的要求。
该指南第4条规定,成熟投资者之间的交易可豁免马来西亚证券监督委员会的批准。即在马来西亚进行的成熟投资者之间的外币计价债券二级交易,无需根据上述部长令的规定获得证券委员会事先批准。
George Lai Ted Min承认大华银行未获得马来西亚证券委员会的批准信以销售Swiber债券,但依据上述指南的规定,大华银行获准销售该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