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设二特工队探讨检控分权,采三个阶段推进改革议程。
首相署(法律及体制改革)部长拿督斯里阿莎丽娜证实,内阁已于8月16日的会议,同意全面研究总检察长与检控官的职权区分,以期确保我国的司法体制免于受到政治干预。
她指出,上个月12日,她主持首场检控分权的会议,该会议旨在获取各造对这项改革议程的意见,以及可能面对的挑战。
阿莎丽娜今日(9日)在国会下议院,答复国盟伊斯兰党哥打巴鲁国会议员拿督斯里达基尤丁的质询时表示,政府将按三个阶段来推进总检察长与检控官的职权区分建议。
“首阶段,比较研究特工队将针对英国、澳洲、加拿大和肯尼亚等多国进行循证研究,以研究和起草最适合马来西亚模式的检控分权模式。”
她说,她将于明日(10日)主持第二次会议,并且听取该特工队对9个国家的检控分权初步研究成果报告,研究的国家包括英格兰和威尔士、印度、纽西兰、澳洲、加拿大、南非、爱尔兰、肯尼亚和美国。
“上述国家中,有7个国家拥有独立的总检察长,分别是英格兰和威尔士、澳洲、加拿大、南非、爱尔兰、肯尼亚和印度,至于美国和纽西兰仍是由总检察长负责检控工作。”
阿莎丽娜表示,第二阶段将由技术特工队负责全面审查总检察长和检控分权对法律、人员配置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技术特工队将准备一份检控分权的中期报告,包括考虑循证研究结果,并向内阁汇报实证研究结果。”
“第三阶段则是与沙巴与砂拉越州政府进行咨询会议,当中包括各执法单位,如警方、反贪污委员会、关税局、海事执法局、大马律师公会、沙巴与砂拉越律师公会、学术界代表和宪法专家等。”
她补充,检控分权除了需要修订《联邦宪法》,也需要修正15项法令。
此外,阿莎丽娜在答复达基尤丁的附加提问时也嘲讽,当今政府是“说到做到”,而非前朝政府的“纸上谈兵”,因此在落实这项改革议程时须循序渐进。
“以英格兰和威尔士为例,该国花了8年才完成总检察长与检控官分权工作,而加拿大虽然检控分权,但加国的总检察长能够指示检控官起诉或采取司法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