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庭今日宣判,被控滥用职权颁发合约的纳闽前国会议员拿督罗兹曼无罪获释,无需出庭自辩。
法官罗兹娜在控方举证阶段尾声,无法证明罗兹曼的表面罪名成立,进而做出上述裁决。
她说:“被告无罪获释,无需出庭自辩,(法庭)归还其护照和保释金(10万令吉)。”
根据控状,现年59岁的罗兹曼滥用他身为公共机构官员的职权受贿,也就是以纳闽港务局副主席的身分,将作为纳闽Dermaga Merdeka港口营运商的合约,颁给与其父亲和弟弟有利益关系的纳闽自由港管理私人有限公司。
他被指于2018年3月21日下午2时30分至下午5时30分之间,在布城交通部的副秘书长会议室犯罪,抵触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23(1)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下的第24(1)条文治罪。
在该条文之下,罪成者可被判监禁最高20年及罚款贿金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