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3年前在斗湖法庭后的哈芝卡林路共携及贩运70.9公斤冰毒的两名西马华裔商人周五(26日)于斗湖高庭被判罪成判处死刑。
首名被告陈丁祥(42岁,译音)及第二被告戴东庆(34岁,译音),被控于2018年11月9日中午12时30分,在上述地点共携及贩运冰毒,触犯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可在第39B(2)条文下判刑,并与刑事法典第34条同读,面对死刑。
斗湖高庭法官林福宁宣判时指,控方成功证明,被告有走私毒品的共同意图,而且未能提出合理的疑点推翻控罪,并宣判2人共携运毒罪名成立,判处死刑。
此案主控官是莫哈末阿里因兰副检察司,2名被告皆有律师代辩。
此案是当年斗湖最大宗毒品案,之前有3名被告,另一人即38岁被告是首名被告胞弟。案件今年3月20日完成初审时,由于证据不足获判无罪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