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女童因出生时其中国籍母亲未与大马籍父亲结婚,结果女童报生纸被列为无国籍,目前已结婚的女童父母入禀怡保高庭为女儿争取大马公民权进入最后阶段,高庭把此案定于10月25日下判。
女童父母的代表律师王优幸陈词时指出,女童是出生在怡保的非穆斯林,其父亲(38岁)是我国公民,母亲来自中国。在女童出生3个月后,父母正式在我国结为合法夫妻,目前女童还有一名弟弟是我国公民。
他说,现在除了女童,其家人都是合法的马来西亚人,女童希望可以在我国入学,却因是无国籍而遭遇困难。
他表示,此案符合联邦宪法第14(1)(b)条款以及第二目录第二部份的第1(a)及1(e);即联邦宪法第14(1)(b)条款所阐明的出生地原则(jus soli),以及根据联邦宪法第二目录第二部份的第1(e)条文,政府将依据出生地原则和血统原则(jus sanguinis)来决定一个人是否可获得公民权,因为联邦宪法条款已清楚阐明,除了鉴定出生地外,一个人是否可获得大马公民权也得胥视其双亲的国籍及血统。
他说,换言之,任何公民权的申请案件皆必须证明申请者是无国籍,或有证据显示申请者并非其它国家公民。
“女童出生以来不曾离开过我国国土,如果她无法被承认为我国公民,而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将被定义为一位无国籍儿童。”
答辩方律师阿斯拉夫也在庭上举出母亲非国民因而遭到上诉庭驳回公民身份申请的案例。
怡保高庭法官拿督阿都华合周五在聆听双方陈词后,把此案定于10月25日下判。
庭外,王优幸向媒体表示有信心获得胜诉,并希望女童顺利在适龄时在我国学校里上学。
周五一同出席在高庭的律师团队包括黄景亮律师、拿督高永泉律师和实习律师英丹。不过,由于疫情关系,女童及其父母都没有出现在高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