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专家阿兹巴里表示,国家元首有权决定是否颁布紧急状态,所以政府不可对元首的这项决定作出提控。
也是霹州反对党领袖兼德彬丁宜州议员的他,周一在霹州政府大厦召开记者会时,受询及政府能否入禀法庭挑战国家元首阿都拉陛下拒绝颁布紧急状态一事,这么表示。
他指出,颁布紧急状态的权力非取决于首相,首相只能劝谏国家元首颁布紧急状态。
“根据联邦宪法150条款允许国家元首颁布紧急状态,及发出不容受到法律挑战的紧急条例。”
他继说,联邦宪法第150(1)条款也阐明,如果国家元首确信国家安全、经济生活或公共秩序受威胁,国家元首就能行使绝对权力颁布紧急状态。
他也认为,内阁不应针对国家元首的决定浪费时间做出进一步讨论,而是将重点放在疫情之上。
他表示,1983年,时任首相敦马哈迪启动首次修改宪法,其中一项在国会提出的宪法修正案,为修改宪法150(1)条款,将颁布国家紧急状态的权力赋予首相而非国家元首,结果遭统治者们否决。
“1984年,马哈迪再次提出修宪,并调整了之前提出的宪法修正案部分内容,包括恢复国家元首颁布紧急状态的权力。”
出席记者会的霹州反对党议员包括拿督斯里尼查、陈家兴、崔慈恩、李存孝、周锦欢、罗思义及黄文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