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市一名时年3个月大的女婴,去年3月突然遭从天而降的苹果砸中头部重伤,警方调查发现,苹果原来是一名时年11岁的陈姓女童误抛落街所致。案件周二(3月31日)在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陈女的监护人被判赔偿逾185万元(114万马币)。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陈女确存在过错,惟她事发时年仅11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据悉,除陈女家人以外,女婴家人另将屋苑开发商和屋业服务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对方对此事亦有责任。
法院判决指出,屋苑开发商完成房屋设计和施工后,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可见安全措施是合格,开发商并无过错,毋须承担侵权责任。另在物业服务公司方面,法院认为陈女在自己家中误抛苹果,并非该公司需管控区域,该公司亦毋须承担责任。
女婴家长曾向法院申请追讨陈女赔偿544万元(约338万马币),惟法院认为,无相关病历资料及医嘱证实女婴在住院期间和判定致残后20年,均需由女婴父亲一人承担,遂认为赔偿金额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