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8日讯)沙巴前首长丹斯里慕沙阿曼入禀高庭,申请撤销他面对的46项伐木特许经营权贪污及洗黑钱的控罪,法庭今天决定给予控辩双方2星期的期限,以提呈答复宣誓书和书面陈词。
主控官拿督乌马赛夫丁副检察司告诉高庭法官拿督莫哈末加米尓,申请人慕沙阿曼于2月12日提呈这项申请的理由不成立。
乌马赛夫丁说,辩方也于当天提呈另一项申请,即挑战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82(2)条文,并要求此案转移到联邦法院审理。
“控方和辩方要求法庭给予两个星期的限期,以便我们能提呈答复宣誓书,我们也要求多一点时间提呈书面陈词。”
莫哈末加米尓因而同意控辩双方在2个星期内提呈答复宣誓书和书面陈词,并择定于4月22日和23日聆审慕沙阿曼上述2项申请。
慕沙阿曼的代表律师黄益权(译音) 要求展延原订审讯日期(6月8日),直至上述2项申请下判为止。
法庭择定本案于9月14日至18日;9月21日至24日;10月26日至30日,以及11月10日至27日审讯。
乌马赛夫丁在庭外对记者说,辩方挑战反洗黑钱、反恐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82(2)条文,即赋权外交官发出证书,允许将国外发生的洗钱罪行带到国内法庭审理。
他说,控方将传召50至60名证人出庭供证,多数证人是来自沙巴。
69岁的慕沙阿曼面对30项贪污控罪,他被控身为沙巴州政府代理,即时任沙巴首长兼沙巴基金会信托局主席,收受来自8名伐木特许经营合约持有人总额5010万美元的贿赂,作为他颁发沙巴伐木特许经营权予16家公司的酬金。
他被控于2004年12月20日至2008年11月6日期间,在香港和新加坡的金融机构犯下上述罪行。
他因而抵触1997年反贪污法令第11(a)条文(代理人收受贿赂罪),并可在相同法令第16条文下被定罪,一旦罪成,最高监禁20年,及罚款一万令吉,或不少于受贿金额的5倍,视何者更高。
根据第一及第16项洗钱控状,慕沙阿曼被控间接涉嫌洗钱活动,即指示67岁的理查伯纳斯在新加坡瑞银银行(UBS AG Bank),以理查个人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以便能够收取非法资金。
他也面对交替控状,即隐瞒拥有上述非法收益。
至于第2至第9控状,慕沙阿曼被控间接涉嫌洗钱活动,即通过理查的名义收受来自数人总额3784万5491美元的非法资金。
第10项控状则指控慕沙阿曼收受250万新元的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