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诗巫7日讯)3名涉及结伙抢劫的被告,其中一位于昨日下午的审讯中突然改变初衷,俯首认罪,被宣判监禁8年及鞭打2下。
这3名被告于今年3月12日上午6时集体打劫在邱炳农路的一间电器店,共劫走现金400令吉、包、手机与相关文件,警方于3月18日在他们的租屋中逮捕3人,同时也在房内查获大批赃物。
被告的行为抵触刑事法典第395条文,并可以在刑事法典第34条文同读,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坐牢最高20年及另加鞭打。
首位被告阿都拉在聆审时认罪, 并向法庭求情轻判,表明其对自身行为感到后悔,并且还要照顾母亲与2位兄弟姐妹,且也是家里的经济支柱,为一名劳工,同时也要求刑期从逮捕日开始算起。
副检察司希望法官在裁决时,能够考虑被告对受害人造成的影响,因此法官柯罗莱在听取双方的陈词后,作出上述的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