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诗巫6日讯)涉及于本月1日晚上在甘榜希礼放火烧一辆轿车的一名30多岁马来男子,被地庭宣判有期徒刑1年,并从逮捕之日开始计算,即本月2日开始。
法官念在被告是首次犯罪、被告认罪及被告请求宽恕,且被告家庭将面对困难,因为被告需要照顾其祖母及兄弟,但基于这是非常严重的罪行及涉及公共利益,因此法官作出上述的判刑。
警方于1日巡逻时,收到民众的通报有关甘榜希礼的一辆轿车被火烧,在警方赶抵现场时,消拯人员已经在扑灭火势,随后警方在事发地点附近逮捕该名马来男子。
随后该马来男子在刑事法典第435条文(纵火毁坏)下被提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