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美里24日讯)被控偷电4华男不认罪,案件重新定于11月1日在地庭审讯。
分别来自柏迈再也及埔奕区的4名男被告,年龄介与41岁至51岁,他们是在电供法令第33(3)条文下被提控,并与刑事法典第34条文同读,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处罚款10万令吉、监禁5年或两者兼施。
据控状一指出,两名分别51及49岁的温姓男被告,在2018年10月4日中午12时30分于史纳汀区的工业店,被发现在电表上做“手脚”以节省店内的冰箱电费,涉嫌非法偷电。
而控状二则指,沈姓及杨姓男被告,他们在2018年8月27日中午12时50分于埔奕7号路的住家,发现电表系统被篡改以节省住家的电费。
至于控状三指,沈姓男被告在2018年8月27日中午12时50分于埔奕7号幸福路的一间住家,被发现蓄意在电表上做“手脚”以节省住家的电费,因此抵触电供法令第33(3)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处罚款及监禁。
另外,控状四指,上述沈姓男被告在同个时间与地点,被发现在周边采用其他方式来安装偷电配备为干扰其他电表,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害。
由于4名被告均不认罪,砂拉越总检察长向地庭法官史蒂夫申请另订日期在11月1日进行审讯环节获得批准,并允许2名温姓男被告及杨姓男被告各自由1名本地人以5000令吉保外候审。
至于沈姓男被告因面对3项控状,法官允许他由1名本地人以8000令吉保外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