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拥有拿督头衔的越南籍女商人,涉嫌以35万令吉贿赂大马海事局执法官员罪成,被判罚款175万令吉及监禁3年。
被告为43岁的拿督麦慕娜或越南名陈氏麦(Tran Thi Mai),吉隆坡法庭法官罗兹纳在聆听控辩双方证人的供词之后,认为辩方未能针对2009年大马反贪局法令第50条文给予合理解释,因而宣判被告贿赂罪成。
被告一共面对两项控状,在第一项控状下,被告被判处监禁3年,以及贿款的5倍(150万令吉);在第二项控状下,被告被判处监禁3年,以及贿款的5倍(25万令吉),今起同期执行。
根据第一控状,被告通过31岁的莫哈末沙尼缴付30万令吉予柔佛哥打丁宜斯底里海事局执法主任安南道勿,作为海事局释放3艘在我国海域扣留的越南渔船的酬劳。
根据2009年大马反贪局法令第16(b)条文,被告被指于2017年5月2日下午傍晚6时30分至晚上7时30分之间,在吉隆坡武吉免登路一家酒店咖啡厅犯下行贿的罪行。一旦罪成,最高可判处监禁20年,以及不低于贿款的5倍或罚款1万令吉。
同时,被告的第二控状指她于同年5月12日下午4时,在吉隆坡珍珠坊购物中心,再次以5万令吉要求释放一艘越南渔船。
庭上,主控官莫哈末法立曾基于被告高达35万令吉的贿赂行为,要求法官对被告给予重判,“我希望法庭施以重罚,以便杀一儆百,提醒民众不可犯下同样罪行。”
不过,辩方代表律师哈哈芝奥玛却要求法官施以最低处罚,他表示,被告是一名初犯,且是一名单亲妈妈,需要照顾4名仍在求学的孩子。
“被告自2017年以来,一直居住我国,她来马并不是为了犯罪。”
他同时要求申请押后服刑,并等待上诉高庭,惟法官罗兹纳拒绝他的申请,“法庭希望这个判决可以作为其他外国人的借鉴,不要在我国犯下同样罪行。”
上述案件自2017年开审以来,共传召38名控方证人,以及5名辩方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