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晋4日讯)砂人民公正党巴都林当区州立法议员施志豪律师慎重提醒砂拉越副首席部长丹斯里占玛欣发表质疑1981年民都鲁港务局法令(Bintulu Port Authority Act 1981)成立的民都鲁港口的冲动和鲁莽言论,这突显后者对民都鲁港务局法令和相关项目土地法律地位缺乏了解,暴露了后者及砂拉越州政府在处事上的糟糕情况。
也是联邦工程部部长巴鲁比安律师砂拉越特别任务官的施志豪律师表示,民都鲁港务局作为一个联邦港口,不仅仅是因为国会立法通过1981年民都鲁港务局法令,而于更早之前的1978年12月在国会通过了1979年联邦港口法令(Federal Port Act 1979)以便在民都鲁县区内建立港口。
“我必须提醒砂副首席部长,利用对此事情的毫无根据和错误理解来达到煽动并加剧砂拉越的反联邦情绪是不明智之举。纵观全体来自砂拉越的时任国会议员分别于1978年12月和1980年12月在国会全力支持通过这两项成立民都鲁港务局的法案。因此,砂副首席部长应该咨询其前同僚以便更了解此事实。现在。砂副首席部长尴尬地暴露了他所参与的前国阵政府的另一个缺点。”
他说,或许身兼砂基础设施和港口发展部部长的砂副首席部长是被误导,才发表怀疑和质疑联邦政府成立和营运的民都鲁海港侵犯或违反砂拉越的州土地(资产)的宪法权利。
他说,民都鲁港口位于民都鲁丹绒基都隆(Tanjung Kidurong)的200公顷土地上,地点为Lot 15 Block 20 Kemena Land District,从1983年3月开始租赁给民都鲁港务局为期99年,年租金为150万3750令吉。
施志豪表示,民都鲁港务局并不拥有永久性的土地。因此,民都鲁港务局对于深水港的开发和运营至多只是99年年期的土地承租人。 对此,砂副首席部长指控称该港口的运作违反了砂拉越的州资产的宪法权利,这是十分错误的言论。
他指出,此外,民都鲁港的运营已根据1990年“港口(私有化)法令”(the Ports (Privatisation) Act, 1990)进行私有化,以及民都鲁港务局也已批准一家港口运营公司即民都鲁港口私人有限公司(Bintulu Port Sdn Bhd.,BPSB)在民都鲁港口开展各项港口运营服务和相关职能。
施志豪表示,“民都鲁港口私人有限公司(Bintulu Port Sdn Bhd)是由民都鲁港口控股有限公司(Bintulu Port Holdings Berhad,BPHB)全资拥有,而砂拉越州是其中的最大单一股东,国家石油公司(Petronas)和国家养老金信托基金(Kumpulan Wang Persaraan,KWP)是另外两个主要股东。”
他表示,砂拉越州的最高管理者是民都鲁港口控股有限公司(Bintulu Port Holdings Berhad,BPHB)的董事会成员,自成立以来一直担任民都鲁港口私人有限公司(BPSB)主席职,而砂拉越也从民都鲁港口私人有限公司(BPSB)的投资中获得丰厚回酬。民都鲁港口控股有限公司(BPHP)所取得的进展,代表了联邦与州之间的合作为砂拉越带来更好、更有意义的进步和发展,对此,实际上应该仿效和推动以促进更良好联邦及州之间关系,从而实践更有意义的发展,进而让砂拉越实实在在受益。
因此,施志豪敦促砂副首席部长兼砂基础设施和港口发展部部长,撤回他所发表的轻率言论,而其他人也应停止发表不必要的言论,避免引起联邦与州之间的不必要紧张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