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斯市21日讯)一名18岁的托儿工作者伤害一名她照顾的一岁女孩,将面临巨额罚款和长期监禁。
被告是一名本地妇女,被告承认了这一指控。指控称,她以可能对受害者造成身体伤害。
副检察官表示,被告於1月30日在托儿所的浴室给孩子清洁时,对受害者的私处造成严重伤害。
法官将於8月31日宣判,并下令将被告还押。
《儿童和青少年法》第 219 章第 28(1) 条规定,任何人作為照顾儿童或青少年的人,对他们进行虐待、攻击、忽视、遗弃或可能导致其身体或精神伤害的方式,一经定罪,可处以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不超过10 年的监禁(或没有)鞭打不超过10 次,或两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