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将于本月22日,以控方证人的身份在联邦土地发展局前主席丹斯里沙里尔被控收取他100万令吉却没申报的案件,出庭供证。
主控官拉茜雅慕妮副检察司说,正在为一马发展公司(1MDB)案受审的纳吉只能在上述日期出庭,高庭法官拿督莫哈末嘉米尔因而择定上述日期让纳吉供证。
法官说:“控方可传召接下来的证人,即反贪污委员会查案官在明天供证,拿督斯里纳吉则在12月22日供证。”
“在拿督斯里纳吉完成供证之后,控方可再度传召查案官。”
较早前,拉茜雅慕妮说,控方要求腾空明天及本月12日的审讯,并在本月22日续审,让纳吉供证。
她指出,在传召反贪会查案官之前,需要先聆听纳吉的证词。
然而,沙里尔的代表律师拿督赛法依沙反对控方要求腾空审讯的申请,因为会导致审讯延长及浪费法庭的时间。
“此案拖得越久,我的当事人被迫出庭的时间就越长,尽管他面对个人问题包括孩子生病住院。”
“若可以的话,明天及星期四(15日)先传召反贪会查案官,以不浪费法庭的时间。我们建议在拿督斯里纳吉供证之后,再度传召该名证人(反贪会查案官)。”
第21名控方证人,即内陆税收局名人、公众人物及艺人稽查单位评估组副主任端祖基菲在今日的庭讯继续供证。
根据控状,沙里尔未在2013年估税年的所得税申报表中呈报真正收入,也就接收一张来自纳吉、志期2013年11月27日的100万令吉大马伊斯兰教银行支票,此举违反《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13(1)(a)条文,而这笔款项疑似源自不法活动。
该支票是在2013年11月28日,存入被告的大众回教银行户口。
沙里尔被指于2014年4月25日,在端姑阿都哈林路政府办公大楼的税收局犯罪。
被告在《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条文下面控,一旦罪成,可被罚款不超过500万令吉或坐牢最长5年,或两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