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法院将择日定夺两道攸关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是否有权调查高级法庭法官的宪法问题。
以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东姑麦润为首的七司,是基于他们需要一些时间研究此事,而宣布保留裁决。
另6名法官是代马来亚大法官拿督莫哈末扎比丁、沙巴和砂拉越大法官丹斯里阿马阿邦依斯干达、联邦法院法官拿督娜丽妮、拿督王南吉、拿督哈敏达星和拿督罗扎丽雅。
3名律师分别是哈里斯、诺艾因和斯里坎特要求法院定夺两道法律问题,即刑事调查单位是否在法律上仅被允许调查停职中的高庭、上诉庭和联邦法院的法官。
第二道问题是,检控官是否有权就3个高级法庭的在职法官的罪行,提起任何诉讼。
反贪会在接到投报指上诉庭法官拿督纳兹兰的银行户头,有一笔无法解释的逾100万令吉款项后,便开档调查这名法官。
上述3名律师随后兴讼将反贪会主席丹斯里阿占巴基、反贪会和政府列为答辩人。
他们要求宣判反贪会对纳兹兰所展开的调查违宪。
时任高庭法官纳兹兰曾在2020年7月28日宣判,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7项挪用SRC公司4200万令吉的控状罪名成立,处以12年监禁及罚款2亿1000万令吉。
在周四的线上庭审,3名律师的代表律师拿督马利英迪亚陈词说,反贪会公开调查纳兹兰是史无前例之举。
“就算是无心之举,这些事件只能被理解为是在攻击司法机关。”
他指出,即使法官没有任何过错,他们也无法抵御刑事调查单位令人为难的阴谋诡计,并可能被控犯罪。
马利说,隶属行政机构的刑事调查单位如反贪会,它们对一名高级法庭在职法官所展开的调查,无非是在调查整个司法机关。
“这将破坏司法独立并损害公众对司法的信心。”
他补充,《联邦宪法》第125条款已阐明,解决司法不当行为的具体机制,旨在保证公众对司法的信心。
“这一机制涉及由国家元首或法官操守委员会(JEC)设立仲裁庭举行听证会。”
他说,此仲裁庭和法官操守委员会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构。
他指出,允许刑事调查单位自由及掌握无条件的权力调查法官,将产生一种印象,也就是行政机关可通过刑事调查单位向司法机关施压,以达到对等的目的。
代表反贪会主席丹斯里阿占巴基、反贪会和政府的高级联邦律师刘宏斌(译音)指出,申请人(3名律师)主张,在职法官在被停职之前不得接受刑事调查和提控,惟这一论述存在缺陷。
他提到,联邦宪法并未明文规定禁止在职或退休法官接受调查。
“如果这就是他们所说的,那么国会议员或首相就可依靠这一论点来质疑对他们所展开的任何调查。”
他说,如果由首席大法官决定是否向国家元首陈情,以设立仲裁庭,以及让一名在职法官停职,从而铺路展开刑事调查和提控,这形同让她同时扮演调查官、检控官和法官的角色。
他呼吁法院司法认定,前首席大法官敦尤索夫晋和敦阿末法鲁兹于在职期间,也曾接受反贪污局(反贪会前身)的调查。